民法总则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性或定位。《中华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止民事法律。《民》条源于《民法通则》54条,县抢夺罪诉讼律师系在该条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民法通则》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和民。
中华共和国民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条节选自《中华共和国民一编总则。《民》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为 民条原文 ,乌房产转让律师从而,《民》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 本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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